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光洪、环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洪,环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172号原告:陈光洪,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原告:环金贵,男,现年38岁,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洪诉被告环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洪撤回对被告环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光洪负担。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