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光洪、环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洪,环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172号原告:陈光洪,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原告:环金贵,男,现年38岁,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洪诉被告环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洪撤回对被告环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光洪负担。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