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宇文军与宇文国芳、孙瑞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军,宇文国芳,孙瑞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293号原告宇文军,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诉讼代理人乔永军,石家庄市行唐县雄鹰法律服务所。被告宇文国芳,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孙瑞玲,女,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系宇文国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文军与被告宇文国芳、孙瑞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文军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