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宪祥、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宪祥,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崔宪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西官庄村。申请执行人崔宪祥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宪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宪祥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的被执行人与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崔宪祥与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