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楠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53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楠,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楠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津0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贾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贾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楠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贾楠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楠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梁云代理审判员 宋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