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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伊伟与长春加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伟,长春加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阳,包长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54号原告:伊伟。被告:长春加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38号。法定代表人:高阳。第三人:高阳。第三人:包长霞。伊伟与长春加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伊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3190元,减半收取计31595元,由伊伟负担。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