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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白玉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23号被执行人白玉泽,男,满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辽宁省盖州市。现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玉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因其正在辽宁省大连市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故本院未对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屋土地、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进行了查证,对其银行存款4681.29元已扣划至本院财政缴款帐户。同时到其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归州街道办事处厢蓝旗村委会进行了调查走访,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符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白玉泽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淑萍审 判 员  马会敏助理审判员  杨筱宸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彦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