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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勇强、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强,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穆俊文,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赵勇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述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穆崇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法定代表人:王明伟,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莲池村。法定代表人:龚小东,经理。被执行人:穆崇有,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穆俊文,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牛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赵勇强申请执行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鼎源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穆俊文、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保全费12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保全查封的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冷水寺1、2社和石桥冲村1、2社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高山村五组的26套房屋进行了续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28日止,如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延长查封的,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乐山德诚商贸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评估的土地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为由申请终结了评估程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