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张国河、张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张国河,张贵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618号原告刘新民,男,生于1967年3月29日,汉族,职业: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波,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河,男,生于1965年8月25日,汉族,职业:农民,住舞阳县。被告张贵祥,男,生于1964年12月4日,汉族,职业:农民,住舞阳县。原告刘新民与被告张国河、张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新民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