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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永远与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远,赵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835号原告:石永远,男,生于1972年1月4日,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赵洪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石永远与被告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石永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永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永远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