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永远与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远,赵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835号原告:石永远,男,生于1972年1月4日,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赵洪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石永远与被告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石永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永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永远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