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文伟、贺余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伟,贺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伟,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贺余武,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文伟与被执行人贺余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余武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贺余武在2017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周文伟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68400元,共计158400元。”申请执行人周文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余武偿还其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68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7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90000及利息68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余武的收入,共计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