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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蒲艳与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蒲艳,其余略。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周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州劳人仲案字【2017】第0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蒲艳申请执行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同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蒲艳所欠工资110916.7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564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执行到案件款21537.04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纯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