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缪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805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威华,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吴进阳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