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爽、王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爽,王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927号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何爽,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威,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爽、王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