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8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汤易凡,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8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11栋1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264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城,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8楼。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被执行人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贺源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易凡,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汤易凡、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00000元及利息(以19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7000元、执行费867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汤易凡、陈静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尚一品经贸有限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