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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同启与被执行人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同启,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苏同启,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同启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01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名下位于汝南县南关新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汝字第000143**号)。被执行人张玉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玉名下位于汝南县南关新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汝字第00014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叶海宽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