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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威,郑艺,陈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大楼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威,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艺,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日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威、郑艺、陈日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