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兴与李雅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兴,李雅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222号原告:李国兴,男,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任晓刚,陕西耘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力夫,陕西耘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雅,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晁爱兰,中山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兴与被告李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倩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