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波、陈根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波,陈根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波,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根五,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上诉人高波因与被上诉人陈根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陈根五是在江门市××区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高波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高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高波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且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江门市××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40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给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根五在二审诉讼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陈根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机械碾压致伤而产生的责任纠纷,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江门市××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蓬江区人民法院及高波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陈根五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高波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赵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