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卓彩云、严兆群等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彩云,严兆群,管玉平,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卓彩云,女,194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严兆群,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管玉平,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严兆銮,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申请执行人卓彩云的女儿,严兆群、管玉平的姐姐。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32501651。法定代表人:张祥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祥玉,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卓彩云、严兆群、管玉平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张祥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2号房地产;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皖(2015)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6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2号房地产;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吴庄组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3第005218号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2号房地产;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皖(2015)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6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2号房地产;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创业中心吴庄组房地产权证天字第××号、天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3第005218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