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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寒冰与胡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寒冰,胡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3048号原告:何寒冰,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胡森,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何寒冰诉被告胡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支付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8月3日为1223元,之后按年息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金银花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寒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壹万元,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的2%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何寒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