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申请执行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邱林,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志申请执行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邱林赔偿971.6元,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