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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申请执行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邱林,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志申请执行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邱林赔偿971.6元,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