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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开社与李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开社,李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75号之四申请人毕开社,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30日,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司机,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李大龙,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执行毕开社与魏永、李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大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大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大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额济纳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