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常松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常松,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常松,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总经理。任常松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常松33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关停,因资不抵债,本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按破产程序依法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