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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平,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平,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黄建平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黄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该案申请人黄建平涉嫌私刻公章,伪造骗取供货单据,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故向本院提供担保1100万元,申请暂缓执行。本院经向公安机关询问,证实该案黄建平涉嫌犯罪正在侦查中,故可对暂缓执行的申请予以认可,暂缓执行。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