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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郭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郭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彦云,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云亮,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2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云亮在银行的存款92800元支付申请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面占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峰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王军代理审判员:任彦军代理审判员:乔荣记录人:曹峰评议如下:乔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2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云亮在银行的存款92800元支付申请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面占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任彦军: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王军: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