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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秋水与王军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水,王军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806号原告:赵秋水,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可兰,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民,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赵秋水与被告王军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秋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秋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