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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诗杰、胡书国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诗杰,胡书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23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诗杰,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王营军,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书国,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诗杰、上诉人胡书国为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诗杰、胡书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