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诗杰、胡书国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诗杰,胡书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23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诗杰,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王营军,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书国,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诗杰、上诉人胡书国为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诗杰、胡书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