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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宁、刘志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冯小龙,张梅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2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龙,男,1989年6月17日生,住胶南市。被告张梅芳,女,1990年11月25日生,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龙、张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世谦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