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宁、刘志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冯小龙,张梅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2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龙,男,1989年6月17日生,住胶南市。被告张梅芳,女,1990年11月25日生,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龙、张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世谦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