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胡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华平。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金亚娟,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韩雪平,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樊小平,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云英,女,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章荣,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的银行存款261081.91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所有的价值为261081.91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胡建军、金亚娟、韩雪平、樊小平、徐云英、徐章荣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