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兢祥与咸志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兢祥,咸志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1074号原告何兢祥,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文慧,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志联,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兢祥与被告咸志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兢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兢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乔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