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董勤发。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曹刚。被执行人: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聪。关于上海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浦证经字第25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沪浦证经字第2611号公证书、(2016)沪浦证经字第2713号公证书(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房产。另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已于2011年离境,至今未归。在另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担保房产在查封前已出租,不清楚租约情况,且上述地址现为惠祥公寓,目前涉及群租,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相关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1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