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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亮与宋广柱、孙盛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宋广柱,孙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7年6月2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五家镇。被执行人:宋广柱,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盛富,男,199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宋广柱、孙盛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的欠款共计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365号与(2017)黑0103执恢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