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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阳兆云与邵明松、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兆云,邵明松,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048号原告:欧阳兆云,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弘英,律师。被告:邵明松,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律师。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法定代表人:邵明松,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先梓,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律师。原告欧阳兆云与被告邵明松、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明顺审判员  杨艳红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