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彦宏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彦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10号罪犯汪彦宏,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彦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彦宏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汪彦宏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汪彦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彦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义务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彦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