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杨检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杨检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93号原告: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周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五一(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金化新村三院5号楼244号。被告:杨检民,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辉社区居委会衡宝路县公汽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检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西安家福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