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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婷、张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胡婷,张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870号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16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克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婷,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婷、张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