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婷、张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胡婷,张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870号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16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克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婷,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婷、张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