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0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10596号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珠,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澍,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唐俊喜。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XXXXX.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XXXXXXX.8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制作品牌服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具体订单共交付价格为XXXXXXX.76元的货物,并开具发票。原告经被告要求向其指定的加工厂提供面料,经协商,被告自愿承担部分加工厂所欠原告的面料款。据此,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润泽华货款安排计划》,承诺将前述共计XXXXXXX.84元欠款分批次至2017年1月支付结束,但未履约。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销售第三方单价、供货时间:见‘订单明细’。第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大货交付,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发票收到四个月后支付本合同价款90%,余款10%六个月支付……第四条原材料责任约定:1、卖方包工包料制作成品,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买方确认的原材料,确需变更原材料需买方书面确认……第八条交货时间和地点:1、按买方要求包装,以运输途中不损坏产品为准,按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至买方指定仓库嘉善县魏塘镇金秀路XXX号,运费由卖方负责……”。合同订立后,双方于当日在上述《买卖合同》基础上又签订了四份订单,合同编号分别为:LHZKZXXXXXXXXXXX、LHZMZXXXXXXXXXXX、LHZKZXXXXXXXXXXX、LHZPZXXXXXXXXXXX。订单均约定货号、品名、数量、单价、供货时间等。订单金额分别为123750元、193500元、572500元、47000元,共计936750元。订单签订后,原告加工相应服饰交付被告,并向被告开具9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XXXXXXX.56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出具一份《润泽华货款安排计划》,载明:“目前已明确货款(含第三方委托)共计XXXXXXX.84元,将于2016年11月支付70万左右,2016年12月支付50万左右,2017年1月支付结束。另有56万左右,尚需和第三方工厂沟通委托付款或支付计划,尽可能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结束”。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原告表示曾根据被告指令向第三方加工厂送面料,被告自愿承担第三方加工厂欠原告的面料款,故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大于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订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润泽华货款安排计划》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订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润泽华货款安排计划》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被告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己方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其承诺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包括第三方工厂的货款,但仍不按期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X.84元;二、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XXXXXX.8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2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巧凤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