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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建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建兴,范春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556号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主要责任人:王志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建兴,男,198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范春仙,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黎川县。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兴、范春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建兴、范春仙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3元,减半收取计2726.5元,由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晏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