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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肇芬万志亮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亮,王肇芬,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509号原告:万志亮,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肇芬,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志亮、王肇芬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万志亮、王肇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志亮、王肇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志亮、王肇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