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绵阳市海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绵阳市海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仲先。被执行人绵阳市海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7-3-5-2号。法定代表人:左丽卿。被执行人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上马村。法定代表人:左丽卿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绵阳市海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635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海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13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