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晓琴与赵娇飞、叶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琴,赵娇飞,叶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946号原告:朱晓琴,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城飞,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红,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娇飞,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志杰,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朱晓琴与被告赵娇飞、叶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城飞、俩被告及被告赵娇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9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娇飞因经商需要,自2010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期间被告也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至2017年1月1日,被告赵娇飞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29万元,利息自2016年12月份开始停止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娇飞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不是事实,事实上是原告与答辩人六合彩赌博的经济往来款,双方均有亏损,并不是答辩人向原告的借款。该借据也不是真实的,无现金交易,原告进行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志杰辩称,答辩人与原告认识时间较久,原告与被告赵娇飞来往较密切,她俩之间的经济来往答辩人不知情。答辩人目前的经济状况较差。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的经济来往与答辩人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表及被告赵娇飞提供的三份分户明细对账,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定情况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被告赵娇飞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银行明细对账单是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因押注六合彩而发生的款项往来,不存在借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借据三份,证明结算后被告赵娇飞尚欠原告借款129万元的事实。被告赵娇飞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2017年1月1日根本没有发生这么多笔现金交易,原告提供的借据是六合彩的赌博款。三份借据内容及时间均相同,是原告向其付债的时候,被告迷糊时出具的,借据不具有真实性。对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6-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证明被告借款用于投资、恶意拖欠原告借款以及被告叶志杰对借款知情等事实。被告赵娇飞认为录音内容不真实,不连贯,内容听不清。被告叶志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5、证据6均有异议,认为其对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的借款不知情,也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5、证据6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赵娇飞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俩被告交付借款款项。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赵娇飞双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赵娇飞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29万元,由被告赵娇飞出具借据三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娇飞偿还原告款项合计3.72万元,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7年1月6日偿还7000元;2017年1月10日偿还800元;2017年1月12日偿还1万元;2017年1月20日偿还2400元;2017年1月27日偿还5000元;2017年2月7日偿还1万元;2017年2月9日偿还1000元;2017年2月11日偿还1000元。另查明:被告赵娇飞与叶志杰于199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是否发生了民间贷款法律关系;二、本案被告赵娇飞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是多少;三、本案的借款利率如何认定;四、被告叶志杰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认借据的证明力。现借据原件由原告持有,被告赵娇飞对其签名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原告庭审中陈述借款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赵娇飞,并且提供了银行明细对账单。综上,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双方之间发生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赵娇飞辩称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是非法的六合彩赌博所形成的债务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被告赵娇飞于2017年1月1日出具给原告的三份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合计为129万元,而被告赵娇飞在该三份借据出具之后已偿还给原告的款项合计3.72万元,由于该三份借据并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赵娇飞偿还给原告的3.72万元应以本金予以扣除,故本案被告赵娇飞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25.28万元。关于争议焦点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之规定,本案原告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案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的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叶志杰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叶志杰辩称自己对原告与被告赵娇飞之间的借款不知情,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娇飞、叶志杰应共同偿还原告朱晓琴借款本金125.28万元及利息(以125.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朱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55元,减半收取计8727.5元,由原告负担167.5元,由被告赵娇飞、叶志杰负担8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