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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鲍光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鲍光福,蕫祥,朱建业,朱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8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011026-4。法定代表人:陶善庆,男,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鲍光福,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蕫祥,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朱建业,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朱建中,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清风市,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被执行人鲍光福、董祥、朱建业、朱建中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桐人防征决字(2016)01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桐人防征决字(2016)01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桐人防征决字(2016)0013号《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松涛审判员  朱翠英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