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曙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曙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329号原告:广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办公室106室,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501000994523480。法定代表人:林谋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赟,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展,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曙娜,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64元,由原告广西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茗潆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