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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添喜、林国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添喜,林国雄,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添喜,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史部,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雄,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炳权,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潮江路83号-4至5第二层。负责人:熊刘永。原审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沿江中路298号C栋A-G房。法定代表人:高文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梁添喜因与被上诉人林国雄、原审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未能对《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所涉工程价款问题作出审查认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迳行判决梁添喜向林国雄返回款项,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梁添喜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张萍辉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