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明哲、田丽颖、赵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哲,田丽颖,赵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孙明哲,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田丽颖,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赵彤,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哲、田丽颖、赵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帮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