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凤勤与被执行人杨四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勤,杨四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薛凤勤。被执行人:杨四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凤勤与被执行人杨四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陕0326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案款为1643.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