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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鑫晖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鑫晖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锦文,吴自言,段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8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程润,行长。被申请人安徽鑫晖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自言。被申请人安庆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法定代表人吴子忠。被申请人吴锦文,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自言,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段书莲,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鑫晖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锦文、吴自言、段书莲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鑫晖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锦文、吴自言、段书莲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