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保国与上饶县心艺电动车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国,上饶县心艺电动车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93号原告:吴保国,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县心艺电动车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县惟义路***号***号。经营者:胡家兴。原告吴保国与被告上饶县心艺电动车店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保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蔚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