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杰诉被告葛毅、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毅,李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5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杰,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铁路家属楼。被申请人:葛毅,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虎林市联运小区。被申请人:李爱君,女,1972年2月22日,住虎林市联运小区。原告王洪杰与被告葛毅、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黑0381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葛毅的工资117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李爱君的工资110000元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岳某、王某所有的位于虎林市红旗街跃进委楼房一栋予以查封。王洪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由提起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毅的工资117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爱君的工资1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岳某、王某所有的位于虎林市红旗街跃进委楼房一栋的查封。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童(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