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4770~4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蔡美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蔡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770~4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水泉路中恒嘉业科技园A栋1F101、厂房201、202、厂房C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6633501L。法定代表人:吴全红。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城德轩科技园K栋厂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86017。法定代表人:蔡美霞。被执行人:蔡美霞,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蔡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7)粤0306民初19788号之一】。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蔡美霞价值人民币299253.88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据(2017)粤0306民初19788号生效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99253.88元的财产,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中和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大嵩电子有限公司、蔡美霞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299253.88元财产的查封、���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晖 来源:百度“”